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42號原告 陳薏如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 律師被告 蔡克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核定之,而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為新台幣(下同)壹仟柒佰肆拾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柒佰肆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伍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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