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03號原告 林竹川 被告 曾鈺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239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尚安雅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