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403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鄭崇文 律師即 許永淦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永淦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永淦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永淦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永淦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壹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