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97號聲請人 謝景旭 即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之
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0年7月19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聲請業據提出相對人變更之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110年7月19日第11屆第4次董事、監察人會議記錄、內政部110年7月29日內授消字第1100824672號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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