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386號

原告 鍾桂芬

被告 劉又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投簡附民字第3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關於其他詐欺損失新臺幣7萬元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有關請求其他詐欺損失部分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2年8月2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憑。是原告就其他詐欺損失部分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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