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調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調字第61號

聲請人 陳劉碧若

劉世禎

劉崇良

劉崇喜

劉崇賢

劉育彰

劉育誠

劉耀聰

劉錦益

劉四正

劉怡菁

劉妙

陳存仁

陳存義

張宗憲

劉崇禮

劉培嘉

劉培松

劉崇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正行 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之簽名或蓋章,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為之,並表明其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而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當事人或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此為訴狀必備之程式,又書狀應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乃在證明該書狀係出於本人之意思,而當事人之真偽,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53號裁判意旨參照)。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緣 劉茂隆劉賜麟林劉碧蒼劉康正 以其等4人、劉 林彩蓮 、聲請人之名義,就張正行、 羅凱元曾齡嫻 所有坐落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提起確認通行權存在之訴。今本件民事起訴狀核有未經聲請人陳劉碧若、劉世禎、劉崇良、劉崇喜、劉崇賢、劉育彰、劉育誠、劉耀聰、劉錦益、劉四正、劉怡菁、劉妙、陳存仁、陳存義、張宗憲、劉崇禮、劉培嘉、劉培松、劉崇岳(下稱聲請人陳劉碧若等19人)簽名之情事,聲請人陳劉碧若等19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陳劉碧若等19人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洪妍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