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 范麗芝 被告 覺凱義 法定代理人 覺世伊
翁淑娟 被告 邱建暐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榮賓法官林哲瑜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曾柏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