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號原告 賴廣銘
賴莞茵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美杏
賴俊良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彭首席律師被告 魏肇治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楊麗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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