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2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8號原告 周詹月英 (歿)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交訴字1100021253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三、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死亡之日起,即不能再為訴訟當事人,自亦不能再以死亡者之名義,提起訴願。所有以其名義提起之訴願及行政訴訟,依法均不能受理。如原告起訴前即死亡,其訴即因欠缺當事人能力而不合法,亦不生補正問題(最高行政法院49年裁字第37號判決、108年度裁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有起訴狀上所蓋收文戳可稽(本院卷第15頁),惟原告於起訴前之110年10月18日已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則依首揭說明,原告於起訴前業已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其訴為不合法。三、故綜上,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文燦
法官張鶴齡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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