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原告 劉育帆 被告 李國方
林景星 蘇畇嘉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134、1657號、
101年度易字第10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美華法官楊欣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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