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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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5號附民原告 王儷潔 附民被告 鄭麒詳 上列被告鄭麒詳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63號過失傷害案件(嗣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14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