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柏宏
李宗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紅色重型機車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5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紅色重型機車車牌2面,業據扣案,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