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補字第12號
原 告 陳雅玲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伍萬陸仟零壹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者,即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