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鴻達
曾姵綸
被 告 吳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42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6月29日上午09時2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詹書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
(下同)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四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詹書瑋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