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正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正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6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則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548、1602、168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6、2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案號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而本案於附表所示時、地所扣得數包晶體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則有同表所示鑑驗書存卷可參,足認俱屬違禁物無訛,而用以裝呈上開毒品之塑膠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固另引用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作為聲請依據,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乃屬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故無庸再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附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曉汾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㈠於110年11月8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0號前所扣得(110年度毒偵字第1548號)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為0.5323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200727號鑑驗書)㈡於110年11月16日下午3時36分許在彰化縣○○鎮○○街000號所扣得(110年度毒偵字第1602號)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為0.1971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1100624號鑑驗書)㈢於110年11月30日凌晨1時41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00號旁所扣得(110年度毒偵字第1685號)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為1.3628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1200079號鑑驗書)㈣於110年12月8日下午1時41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號前所扣得(111年度毒偵字第26號)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為1.6700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1200128號鑑驗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