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19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間至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止,施用毒品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九0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日期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為由,聲請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惟查受刑人甲○○之犯罪終了日即犯罪時間並非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不在得予減刑之列,依法不得減刑,聲請意旨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珊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