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2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入具保人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商業會計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政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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