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622號聲請人 李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進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息利率為12%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與附表所載請求利率年息6%不符;若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6%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