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
施雅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判決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本院99年度選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事件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孫于淦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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