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交上易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101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佑婷選任辯護人王耀賢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