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
樓之8上列聲請人就被告乙○○所犯妨害風化案件(九十五年度執字第六九七六號),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所提之保證金收據影本、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等,並經聲請人查詢被告乙○○之戶籍確設臺中縣大里市○○路○段○○○巷○弄○○號九樓無誤,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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