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914號債權人 邢一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逸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原因事實之記載是否有誤?(於106年11月20日還款「120,000元」)。
㈡確認請求標的「於收到支付命令後一個月內還款」之記載
是否有誤?(請求債務人為將來之給付,尚不得於督促程序中聲請)。上列事項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