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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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言珅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63號),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7日所為之105年度基簡字第259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賴言坤 」,均應更正為「賴言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明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