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 鴻鋒 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告 魏順粒 被告 魏平尚 被告 魏太平 被告 魏太寶 被告 魏太發 被告 魏同連 被告 魏平輝 被告 魏世明 被告 魏書田 被告 魏神護 被告 蔡金珠 被告 黃貴美 被告 魏彬芳 被告 魏仁傑 被告 魏勝惠 被告 魏勝育 被告 魏誌良 被告 魏豪伸 被告 魏新安 被告 魏峻雄 被告 魏清雲 被告 林河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7,54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593.03㎡×公告土地現值16,658元/㎡×原告權利範圍1/60=997,54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9,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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