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8號原告 蕭人瑋 訴訟代理人 周子康 被告 戴呂守妹 被告 戴欽華 被告 戴睿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8建號建物准予變價分割,以原告權利範圍各為5分之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9,72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4㎡×公告土地現值63,000元/㎡×2/5)+(建物課稅現值242,300元×2/5)=1,709,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850元,尚應補繳2,0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