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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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1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偉介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前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