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販賣毒品運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執聲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販賣毒品運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1年4月3日以法矯字第0910006476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101年1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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