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1280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128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刑之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八О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執行刑(九十一年度聲免刑字第720號、九十年度執字第6153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另依同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三八六號裁定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經接受戒治處遇滿三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同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4054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期滿。該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均依規定報到,且驗尿結果均呈陰性反應,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戒執護字第704號案卷可稽,可認該受刑人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