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交簡字第1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交簡字第1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桃交簡字第16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紹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7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紹鈞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邱紹鈞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肇事後偵查機關未發覺前,主動報警並坦承肇事乙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見偵字卷第57頁),則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駕駛租賃小客車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告訴人受有傷害,應予非難;衡量被告過失情節、所生損害,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之犯後態度;兼衡其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7845號被告邱紹鈞男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三義鄉廣盛118之1號居桃園市○○區○○街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紹鈞於民國108年11月1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沿桃園市楊梅區楊新北路往新農街方向行駛,於當日上午7時1分許,行經楊新北路293號前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適有 彭牡丹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方向行駛在邱紹鈞前方,減速欲左轉駛入楊新北路321巷,邱紹鈞一時閃煞不及,發生碰撞,使彭牡丹人車倒地,因此受有右側鎖骨骨折、右胸壁鈍挫傷之傷害。嗣邱紹鈞親自電話報警,並報明為肇事者,而自首接受裁判。
二、案經彭牡丹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傳喚被告未到庭表示意見。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紹鈞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告訴人彭牡丹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怡仁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現場車損照片20張等附卷可稽。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駕駛車輛未依該規定致肇事,其有過失甚明。而告訴人所受之傷害和被告之過失行為間有因果關係,依上足認,被告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即親自電話報警並報明姓名、地點,自願接受裁判,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張在卷可按,核與自首要件相符,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檢察官王以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子庭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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