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9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姿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蔣宏亮 間撤銷婚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6年度婚字第29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婚姻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
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