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有關就業服務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號原告 黃坤文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張仁興 律師 許弘奇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市長)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 律師
康賢綜 律師 黃士洋 律師
參加人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嘉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就業服務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亞電路板公司)之高級工程師,於民國108年12月8日起被迫減少原有工作,並於109年8月無端遭核定暫緩晉等、109年9月及10月遭評核D等,乃於110年2月23日向被告提出就業歧視(年齡及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歧視)之申訴。案經被告依職權進行調查,並提經110年4月15日桃園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110年第1次會議審議,並以110年5月10日府勞條字第1100112170號審定書(下稱原處分)審定南亞電路板公司違反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年齡歧視)不成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南亞電路板公司為本件原告所任職之公司,原告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如獲勝訴,南亞電路板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梁哲瑋法官林學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