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抗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62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邱建清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所為110年度聲字第13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予以適度評價,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實現之刑罰,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的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人格及所犯各罪間的整體關係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且應審酌回復社會規範秩序之要求,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與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濫用情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故關於刑之量定,既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時,如已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中,曾定執行刑者所定刑度,在數罪各刑之宣告刑或執行刑合併刑期範圍內重定執行刑,而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三、經查:㈠原裁定附表編號9、10「確定判決法院欄」所示「最高法院」
部分,應係「臺中高分院」之誤繕;又原裁定附表編號9、10「確定判決案號欄」所示「108年度台上字第2750號」部分,應係「107年度上訴字第1544號」之誤繕,合先敘明。㈡抗告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嗣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而以附表各罪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附表所示各罪合併之刑期上限有期徒刑97年9月以下,並考量附表編號1至6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編號7至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1年8月、編號11至14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2年、編號16至20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5年8月,再加上編號9之3年有期徒刑、編號10之2年2月有期徒刑、編號15之1年1月有期徒刑,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0年11月等情,在上開範圍內考量抗告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合於法律規定之內、外部性界限,業已注意上開各罪中適度寬減其應受執行之刑期,以免累加宣告刑而對抗告人過於苛酷,基於保障抗告人此部分之期待利益,並未量處超過各該單獨宣告刑之加總,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從形式上觀察,要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合法行使,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以原裁定有違反比例或公平原則之情事,徒憑己意而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高增泓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民國)107年3月22日107年3月22日107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089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72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7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83號108年度訴字第824號108年度訴字第824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18日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292號108年度訴字第824號108年度訴字第8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3日108年10月18日108年10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3次)有期徒刑1年1月(4次)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民國)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6日107年3月20日107年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71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230、25937、27842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230、25937、278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41號108年度訴字第746、1102號108年度訴字第746、1102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24日108年10月15日108年10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41號108年度訴字第746、1102號108年度訴字第746、110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11日(撤回上訴)108年11月11日108年1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2次)有期徒刑1年(3次)犯罪日期(民國)107年3月16日107年3月17日107年3月17日107年3月10日107年3月10日107年3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6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6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75、103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40號108年度金訴字第4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44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27日108年9月27日107年10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4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0日(程序判決,上訴未附具體理由)109年4月20日(程序判決,上訴未附具體理由)109年4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259號(編號7、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77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7次)有期徒刑1年1月(10次)犯罪日期(民國)107年3月10日107年3月10日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9日107年3月19日107年3月18日107年3月18日107年3月18日107年3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5日)107年3月18日107年3月18日107年3月18日107年3月18日107年3月18日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6日107年3月16日107年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75、10334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536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53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4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57、561、56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57、561、562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31日108年6月11日108年6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4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849、2225、222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849、2225、222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2日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7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585號(編號11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2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民國)107年3月19日107年3月21、22日107年3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536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536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75、103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57、561、56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57、561、562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57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11日108年6月11日109年7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849、2225、222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849、2225、2226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5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109年8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585號(編號11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2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76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10次)有期徒刑1年4月(10次)有期徒刑1年4月(5次)犯罪日期(民國)107年3月9日107年3月11日107年3月14日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8日107年3月21日107年3月間107年3月間107年3月8日107年3月間107年3月11日107年3月11日107年3月11日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22日107年3月22日107年3月22日107年3月11日107年3月11日107年3月11日107年3月10日107年3月17日107年3月17日107年3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少年偵字第350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少年偵字第350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少年偵字第35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8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3日109年12月3日109年12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5日110年1月5日110年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18號(編號16至2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920(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10次)有期徒刑1年6月(4次)犯罪日期(民國)107年3月12日107年3月20日107年3月22日107年3月11日107年3月11日107年3月18日107年3月17日107年3月17日107年3月20日107年3月20日107年3月12日107年3月22日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少年偵字第350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少年偵字第35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8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3日109年12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5日110年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18號(編號16至2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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