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簡芳潔法官蔡玉雪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