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0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永昌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實
一、甲○○、 劉苡 家(原名 劉育芬 ,業經本院95年度簡字第4682號判決有罪確定)係夫妻,於民國93年間起, 劉苡家 擔任中華技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負責人,並為中華公司主辦會計人員,甲○○則為中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因中華公司營運資金短缺,甲○○與劉苡家竟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3年9、10月間,均明知中華公司與如附表所示之「買受人」並無實際交易往來之事實,竟連續以中華公司之名義,而將附表所示之「發票日期」、「銷售額」、「買受人」等不實事項,填載入中華公司所領用、如該附表所示「發票號碼」之統一發票13
0張內(其中128張為中華公司中正分公司名義之發票,2張為中華公司名義之發票;下稱上揭不實發票),銷售金額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52萬8,967元,並據此填製之不實會計憑證,在該公司帳簿虛列不實之「業務收入」金額,復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額,藉此虛增中華公司「業務收入」,以便於向銀行融資。
二、案經乙○○告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因此,證人即力揚聯合會計事務所會計人員 顏秀玲 、證人即告訴人乙○○、證人即中華公司之員工 黃將偉 、 林宗龍 於偵查中之證詞,對被告而言,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惟上開證人陳述證詞時,均於證述前具結(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10
4號卷〈下稱偵一卷〉第436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866號卷〈下稱偵二卷〉第33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322號卷二〈下稱偵三卷〉第158頁、第166頁),亦無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且據證人做成證據之外部情狀,亦無證據顯示上開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上揭說明,上開證人即力揚聯合會計事務所會計人員顏秀玲、證人即告訴人乙○○、證人即中華公司之員工黃將偉、林宗龍於偵查中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本案所據以認定被告甲○○是否犯罪事實之證據,其中部分屬傳聞證據,除上揭證據外,因檢察官、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認該等傳聞證據作成之情況亦無不當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規定,該等傳聞證據均具備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壹、有罪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經被告甲○○迭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力揚聯合會計事務所會計人員顏秀玲於偵訊中之證詞相合(見偵一卷第430頁至第432頁),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130張及9-10月高雄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華公司及該公司中正分公司93年總帳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發查字第1086號〈下稱偵四卷〉第16頁、第21頁、第27頁至第45頁;同地檢署94年偵字第16322號卷一〈下稱偵五卷〉第91頁至第146頁)。是被告甲○○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則本件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新舊法律之比較:
(一)按被告甲○○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並於同年月26日生效(以下依此為基準,分別稱為修正前、修正後商業會計法)。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關於罰金部分之法定刑最高為新臺幣15萬元;修正後同條款關於罰金部分之法定刑最高為新臺幣60萬元,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二)又被告甲○○為上揭犯行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月
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又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亦於95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
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著有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1、有關共同正犯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嗣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乃因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故修正為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顯然縮小,進而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之適用,故上開修正顯非單純文字修正,仍有比較之必要,且因修正後共同正犯成立之範圍較為限縮,故本件應以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2、又新修正之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行為人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僅論以1罪,並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刑法規定,行為人之數犯罪行為,原則須分論併罰,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3、另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法定刑明定「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之法定刑則分別明定「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而關於罰金刑最低數額之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
5款規定,及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折算後,為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最低額則為新臺幣1,000元。從而,經比較結果,應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4、刑法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較修正前刑法第67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經比較結果,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67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5、又刑法關於徒刑、拘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經修正,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應以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而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經比較結果,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6、綜上所述,經綜合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前即行為時之刑法規定,對被告甲○○較為有利。從而,本案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論處。
三、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8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被告甲○○為中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不另論以刑法第215條之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3145號判決參照);是起訴意旨認被告甲○○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犯行,與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罪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有誤會,附此敘明。另被告甲○○與同案被告劉苡家間,就上揭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者,被告甲○○先後不實填載如附表所示之130張統一發票,時間緊接,且均使用中華公司之名義所為而堪認手法相同,復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者,應按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經營公司為虛增收入而偽開發票多張,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影響經濟交易秩序,本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甲○○犯後已見悔意,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甲○○之職業、學歷(見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偵五卷第7頁)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同條例第16條復明定該條例自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施行,並於同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故如於96年4月24日之前犯罪,於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施行後未自動歸案者,即不適用減刑條例。本件被告甲○○於94年12月29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而於98年3月30日緝獲歸案,未於96年12月31日前主動到案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12月29日雄檢博列緝字第7632號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連江縣警察局通緝案件報告書暨解送人犯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25頁;偵二卷第1頁至第5頁、第16頁),是依上開條例第5條規定,被告甲○○不得減刑,併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甲○○於93年4月29、30日及93年7月14日以中華公司為貸款人分別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中小企銀)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銀行)貸款後,即在報上刊登盤讓補習班之訊息,致告訴人乙○○與之聯繫後,因被告甲○○隱瞞中華公司貸款負擔債務之事實,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於94年1月11日,在高雄市○○區○○○路○○號公證人辦公室,以100萬元向被告甲○○承購址設於高雄市○○○路○○○號及高雄市○○○路○○號5樓之中華公司及亞太網路資訊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暨所屬之補習班經營權及設備。嗣告訴人乙○○經銀行告知,始發現被告甲○○於93年4月29、30日及93年7月14日以中華公司之名義分別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各借貸
300萬元,尚餘540多萬元未清償,始知受騙;因認被告甲○○另涉犯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為同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足參。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此觀諸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32年度上字67號判例亦甚明顯。再按刑法第
339條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行為人因而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為要件,如行為人並未施用詐術,或其所用方法不能認係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均與該條之構成要件有間(最高法院46年度臺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按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3326號判決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犯涉犯上揭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乙○○之指訴、證人即中華公司之員工黃將偉、林宗龍於偵訊中之證詞、94年1月11日、94年1月19日轉讓契約書各1份、告訴人乙○○簽發之支票4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65號民事裁決、中小企銀借據3紙、授信動用申請書2紙、週轉金貸款契約、中華技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暨貸款用途償還計劃書、客戶授信申請書、承諾書、中小企業小額周轉金簡便貸款資料表各1份、臺灣高雄地方高雄簡易庭94年度票字第12982號民事裁定、上海銀行授信申請書、簡易資料表各1份為其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以100萬元為代價,將中華公司、亞太公司暨其所屬補習班之經營權及設備,轉讓予告訴人乙○○,告訴人並簽發面額共計100萬元之支票4張予其,且其曾於上揭時間以中華公司之名義,各向中小企銀、上海銀行借貸300萬元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其並無詐欺之犯意,其將上揭公司、補習班轉讓予告訴人乙○○時,有告知中華公司有向銀行借錢,並有轉讓時約定在其經營上揭公司、補習班時所產生之債務均由其負責,且其在將上揭公司、補習班轉讓後,仍有繳納銀行貸款本息,並有依約給付告訴人補習班講師鐘點費用及轉讓前應付支票款帳款等語。經查:
(一)關於被告甲○○原為中華公司、亞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於上揭時地,以該2公司之登記名義人即其妻劉苡家之名義,與告訴人乙○○簽立轉讓契約,以100萬元之代價,將中華公司、亞太公司暨各所屬之中華公司電腦補習班(下稱中華補習班)、晨軒電腦短期補習班補習班(下稱晨軒補習班)之經營權及設備轉讓予告訴人乙○○,告訴人乙○○並簽發金額共計100萬元之支票4紙予被告甲○○,告訴人乙○○復分別於94年1月25日、94年1月26日起變更登記擔任中華公司、亞太公司之負責人等情,為被告甲○○所自承,核與告訴人乙○○於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大致相合(見本院卷第40頁至第46頁、第50頁;偵二卷第30頁),並有94年1月11日、94年1月19日轉讓契約書、告訴人乙○○簽發金額共計100萬元之支票4紙、移交證明書、高雄市政府94年1月25日高市府建二工字第09400352680號函、94年1月26日高市府建二工字第09400355820號函暨所附中華公司、亞太公司之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高雄市府教育局99年1月15日高市教四字第0990001942號函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8頁、第69頁;偵四卷第7頁至第9頁;偵五卷第27頁、第35頁、第85頁至第90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固堪可認定。
(二)又查證人即告訴人乙○○雖一再指訴稱:被告甲○○於訂約時,並未告知曾以中華公司之名義,各向中小企銀、上海銀行借貸300萬元,以致其陷於錯誤,決定受讓中華公司、亞太公司及所屬之補習班云云,然查,中華公司、亞太公司之資本額分別為1,000萬元、500萬元乙節,有中華公司、亞太公司之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在卷可考(見偵五卷第86頁、第89頁),是中華公司、亞太公司之資本額合計1,500萬元,而告訴人乙○○係以100萬元為代價受讓中華公司、亞太公司乙情,已於前述,則告訴人乙○○顯係以遠低於中華公司、亞太公司資本額之價格,受讓中華公司、亞太公司;再者,告訴人乙○○係在到場檢視亞太公司及所屬補習班之電腦、桌椅、冷氣、書籍等設施後,即決定以100萬元受讓中華公司、亞太公司乙情,業經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陳明確(見本院卷第44頁;偵五卷第57頁、第58頁),則由告訴人乙○○僅檢視亞太公司之財產,即決定以100萬元受讓中華公司、亞太公司,衡情可推知,對告訴人乙○○而言,僅就亞太公司之價值,即應與100萬元差距不遠,其才會在僅見亞太公司及所屬補習班之狀況後,就決定以100萬元受讓中華公司、亞太公司,始為合理,復參以亞太公司對外並無貸款情形,另佐以關於告訴人乙○○在受讓中華公司、亞太公司經營2年後,始將中華補習班改名為葛蕾娜補習班,並以30萬元之價格轉讓予他人乙節,業經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陳確實(見本院卷第46頁、第50頁、第51頁、第122頁),則上揭中華公司、亞太公司暨所屬之補習班之狀況,顯仍可正常經營,且僅就中華公司所屬中華補習班而言,猶仍有30萬元之價值,則綜上,告訴人乙○○以100萬元受讓中華公司、亞太公司暨各所屬之補習班,是否有所損失,已非無疑,則自難僅據告訴人乙○○之證詞,逕認被告甲○○有本件詐欺取財之犯行。
(三)再查,關於被告甲○○曾於93年間以中華公司之名義,分別向中小企銀、上海銀行借貸3百萬元等節,為被告甲○○所供承,並有借據、周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中小企銀北高雄分行98年7月20日九十八北高字第302號函、上海銀行高雄分行98年7月31日上高雄授字第09800090號函及申請上揭貸款之相關資料等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2頁、第34頁;偵三卷第187頁至第209頁、第212頁至第258頁;偵五卷第72頁至第76頁),是該部分之事實,雖可證明。惟查,上揭貸款之債務人係中華公司,告訴人乙○○雖受讓中華公司成為中華公司之負責人,然依據公司與負責人之人格分離法理,告訴人乙○○並未成為上揭貸款之債務人,且告訴人乙○○亦未因上揭貸款而有任何繳納本息乙情,亦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45頁、第46頁),是告訴人乙○○並未因上揭貸款有何財產上損失。況被告甲○○以其妻劉苡家之名義與告訴人乙○○訂約轉讓中華公司、亞太公司暨所屬補習班予告訴人乙○○時,雙方即明文約定關於被告甲○○經營中華公司時,中華公司所負擔之債務,於告訴人乙○○受讓後,與告訴人乙○○無關,仍悉由原負責人負擔乙節,為被告甲○○所供陳,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45頁、第46頁),復有94年1月11日、94年1月19日轉讓契約書各1份在卷可按(見偵四卷第7頁、偵五卷第35頁),據此,顯見被告甲○○並無詐騙告訴人乙○○之意思,否則,其豈會同意與告訴人乙○○簽立上揭約定;再者,關於中華公司對於中小企銀、上海銀行之債務,分別於94年4月24日、94年5月2日始有未再繳納本息之情事,有本院94年訴字第1165號判決、上海銀行高雄分行98年7月31日上高雄授字第09800090號函暨所附中華公司逾期案件先行交付代位清償之備償款項計算表附卷可據(見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2154號卷第33頁、第35頁;偵二卷第52頁),是被告甲○○供陳:其於轉讓中華公司、亞太公司後,仍有繳納貸款本息,後因經濟不佳,始未能再繳納等語,尚非無據,再觀之,被告甲○○分別於94年1月21日、2月18日各交付支票24張、6張予告訴人乙○○,作為支付講師薪資、廠商貨款及其他債務乙事,有告訴人乙○○親簽之收據2紙附卷可據(見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2154號卷第29頁、第30頁;偵五卷第36頁、第37頁),是可知於上揭轉讓契約簽訂後及上揭中華公司、亞太公司業已轉讓登記予告訴人乙○○後,被告甲○○確仍有按照上揭轉讓契約之約定,負擔其經營中華公司、亞太公司所負擔對外債務之情事,另參酌94年4、5月間,被告甲○○尚有以電話向告訴人乙○○表示中華公司之貸款債務,其會負責,且陸續以電腦郵件之方式與告訴人乙○○洽談和解之可能等情,業經告訴人乙○○陳述在卷(見偵一卷第444頁),並有告訴人乙○○提供之電腦郵件內容1份在卷可憑(見偵一卷第447頁至第449頁),則足知被告甲○○於案發後,並無隨即對告訴人乙○○避之不理之情形,則據上開告訴人乙○○於轉讓中華公司、亞太公司予告訴人乙○○後,猶按約負擔其於經營公司時所欠負之債務及案發後並未有隨即避之不理等事,益徵被告甲○○並無詐欺之犯意;復以,觀之卷附上海銀行高雄分行95年3月31日(95)上高授字第46號函(見偵一卷第442頁),可知被告甲○○在轉讓中華公司予告訴人乙○○前,曾向上海銀行表示希望期前清償貸款餘額之事實,衡之常情,益證被告甲○○要無詐欺之犯意,否則,其豈有於轉讓公司前猶向銀行表示希望期前清償貸款餘額之可能。至被告甲○○於93年10月至年底間,曾有指示中華公司員工黃將偉、林宗龍拆遷補習班部分之電腦乙情,雖業經證人即中華公司員工黃將偉、林宗龍於偵訊中證陳屬實(見偵三卷第151頁、第164頁、第165頁),然被告甲○○上揭拆遷電腦之情事,係發生於被告甲○○與告訴人乙○○簽立轉讓中華公司、亞太公司之前,自難尚據此為不利於被告甲○○之餘地。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據之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被告甲○○有本件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犯意,亦即本院認為依據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且被告甲○○之辯詞,亦非無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甲○○有本件詐欺取財之犯行。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最高法院之見解及說明,自應對被告甲○○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現已刪除)、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本案經檢察官王兆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宗羿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葉祝君附表:
┌──┬────┬───────┬───────┬─────┬──────┐│編號│發票日期│統一發票號碼│買受人│銷售額│備註│││(93年)│(93年9、10月)││││├──┼────┼───────┼───────┼─────┼──────┤│1│10月25日│BY00000000│高塑開發科技股│3萬,8000│1.三聯式發票│││││份有限公司│元│:扣抵聯上│││││││蓋「作廢」│││││││戳印。│││││││2.發票為中華│││││││公司高雄中│││││││正分公司。│├──┼────┼───────┼───────┼─────┼──────┤│2│10月27日│BY00000000│政侑企業有限公│5萬8,000│同上│││││司│元││├──┼────┼───────┼───────┼─────┼──────┤│3│10月30日│BY00000000│金屬工業研究發│5萬8,000│同上│││││展中心│元││├──┼────┼───────┼───────┼─────┼──────┤│4│10月30日│BY00000000│皇爵國際物流有│5萬8,000│同上│││││限公司│元││├──┼────┼───────┼───────┼─────┼──────┤│5│未填│BY00000000│元晉機械有限公│15萬元│同上│││││司│││├──┼────┼───────┼───────┼─────┼──────┤│6│同上│BY00000000│恆心齋素菜餐廳│15萬元│同上│││││有限公司│││├──┼────┼───────┼───────┼─────┼──────┤│7│同上│BY00000000│優美旅行社有限│24萬9,750│同上│││││公司│元││├──┼────┼───────┼───────┼─────┼──────┤│8│同上│BY00000000│國際薪辰旅館有│15萬元│同上│││││限公司│││├──┼────┼───────┼───────┼─────┼──────┤│9│同上│BY00000000│喜悅大飯店股份│42萬元│同上│││││有限公司│││├──┼────┼───────┼───────┼─────┼──────┤│10│同上│BY00000000│隆通國際事業股│3萬6,000│同上│││││份有限公司│元││├──┼────┼───────┼───────┼─────┼──────┤│11│同上│BY00000000│金信昌實業有限│2萬2,000│同上│││││公司│元││├──┼────┼───────┼───────┼─────┼──────┤│12│同上│BY00000000│油茂股份有限公│21萬元│同上│││││司│││├──┼────┼───────┼───────┼─────┼──────┤│13│同上│BY00000000│首相大旅店股份│38萬元│同上│││││有限公司│││├──┼────┼───────┼───────┼─────┼──────┤│14│同上│BY00000000│鼎上億管理企業│32萬元│同上│││││有限公司│││├──┼────┼───────┼───────┼─────┼──────┤│15│同上│BY00000000│明鷹製衣股份有│42萬元│同上│││││限公司│││├──┼────┼───────┼───────┼─────┼──────┤│16│同上│BY00000000│諨強塑膠有限公│42萬元│同上│││││司│││├──┼────┼───────┼───────┼─────┼──────┤│17│9月1日│CF00000000│未填│3,187元│1.二聯式發票│││││││:收執聯上│││││││蓋「作廢」│││││││戳印。│││││││2.發票為中華│││││││公司高雄中│││││││正分公司。│├──┼────┼───────┼───────┼─────┼──────┤│18│9月1日│CF00000000│同上│4,000元│同上│├──┼────┼───────┼───────┼─────┼──────┤│19│10月30日│CF00000000│同上│3萬2,000│同上││││││元││├──┼────┼───────┼───────┼─────┼──────┤│20│10月30日│CF00000000│同上│2萬元│同上│├──┼────┼───────┼───────┼─────┼──────┤│21│10月31日│CF00000000│同上│1萬8,600│同上││││││元││├──┼────┼───────┼───────┼─────┼──────┤│22│10月31日│CF00000000│同上│2萬5,500│同上││││││元││├──┼────┼───────┼───────┼─────┼──────┤│23│10月31日│CF00000000│同上│3萬5,000│同上││││││元││├──┼────┼───────┼───────┼─────┼──────┤│24│10月31日│CF00000000│同上│4萬9,000│同上││││││元││├──┼────┼───────┼───────┼─────┼──────┤│25│10月31日│CF00000000│同上│3萬2,000│同上││││││元││├──┼────┼───────┼───────┼─────┼──────┤│26│10月31日│CF00000000│同上│1萬7,700│同上││││││元││├──┼────┼───────┼───────┼─────┼──────┤│27│10月14日│CF00000000│同上│5萬元│1.中華公司之│││││││發票│││││││2.二聯式發票│││││││:收執聯上│││││││蓋「作廢」│││││││戳印。│├──┼────┼───────┼───────┼─────┼──────┤│28│9月20日│CF00000000│ 陳美惠 │1萬5,500│同上││││││元││├──┼────┼───────┼───────┼─────┼──────┤│29│9月5日│CF00000000│未填│1,600元│1.發票為中華│││││││公司高雄中│││││││正分公司。│││││││2.二聯式:第│││││││1、2聯均在│││││││中華公司且│││││││第2聯完全│││││││空白。│├──┼────┼───────┼───────┼─────┼──────┤│30│9月5日│CF00000000│同上│1,600元│同上│├──┼────┼───────┼───────┼─────┼──────┤│31│9月7日│CF00000000│同上│2,000元│同上│├──┼────┼───────┼───────┼─────┼──────┤│32│9月7日│CF00000000│同上│1,280元│同上│├──┼────┼───────┼───────┼─────┼──────┤│33│9月9日│CF00000000│同上│136元│同上│├──┼────┼───────┼───────┼─────┼──────┤│34│未填│CF00000000│同上│238元│同上│├──┼────┼───────┼───────┼─────┼──────┤│35│未填│CF00000000│同上│238元│同上│├──┼────┼───────┼───────┼─────┼──────┤│36│10月12日│CF00000000│同上│1,280元│同上│├──┼────┼───────┼───────┼─────┼──────┤│37│10月12日│CF00000000│同上│1,280元│同上│├──┼────┼───────┼───────┼─────┼──────┤│38│10月21日│CF00000000│同上│425元│同上│├──┼────┼───────┼───────┼─────┼──────┤│39│10月26日│CF00000000│同上│187元│同上│├──┼────┼───────┼───────┼─────┼──────┤│40│10月29日│CF00000000│同上│162元│同上│├──┼────┼───────┼───────┼─────┼──────┤│41│9月25日│CF00000000│同上│2,000元│同上│├──┼────┼───────┼───────┼─────┼──────┤│42│9月25日│CF00000000│同上│2,000元│同上│├──┼────┼───────┼───────┼─────┼──────┤│43│9月26日│CF00000000│同上│4萬8,000│同上││││││元││├──┼────┼───────┼───────┼─────┼──────┤│44│9月25日│CF00000000│同上│4萬9,900│同上││││││元││├──┼────┼───────┼───────┼─────┼──────┤│45│9月28日│CF00000000│同上│3萬5,600│同上││││││元││├──┼────┼───────┼───────┼─────┼──────┤│46│9月29日│CF00000000│同上│1,000元│同上│├──┼────┼───────┼───────┼─────┼──────┤│47│9月29日│CF00000000│同上│1,000元│同上│├──┼────┼───────┼───────┼─────┼──────┤│48│9月29日│CF00000000│同上│1,000元│同上│├──┼────┼───────┼───────┼─────┼──────┤│49│9月30日│CF00000000│同上│4,200元│同上│├──┼────┼───────┼───────┼─────┼──────┤│50│9月30日│CF00000000│同上│3,800元│同上│├──┼────┼───────┼───────┼─────┼──────┤│51│9月30日│CF00000000│同上│7,800元│同上│├──┼────┼───────┼───────┼─────┼──────┤│52│9月30日│CF00000000│同上│3萬5,000│同上││││││元││├──┼────┼───────┼───────┼─────┼──────┤│53│10月1日│CF00000000│同上│4萬9,000│同上││││││元││├──┼────┼───────┼───────┼─────┼──────┤│54│10月2日│CF00000000│同上│4萬9,000│同上││││││元││├──┼────┼───────┼───────┼─────┼──────┤│55│10月3日│CF00000000│同上│1萬7,800│同上││││││元││├──┼────┼───────┼───────┼─────┼──────┤│56│10月4日│CF00000000│同上│2,000元│同上│├──┼────┼───────┼───────┼─────┼──────┤│57│10月6日│CF00000000│同上│3萬6,850│同上││││││元││├──┼────┼───────┼───────┼─────┼──────┤│58│10月7日│CF00000000│同上│3萬元│同上│├──┼────┼───────┼───────┼─────┼──────┤│59│10月8日│CF00000000│同上│2萬9,900│同上││││││元││├──┼────┼───────┼───────┼─────┼──────┤│60│10月9日│CF00000000│同上│3萬3,500│同上││││││元││├──┼────┼───────┼───────┼─────┼──────┤│61│10月11日│CF00000000│同上│4萬元│同上│├──┼────┼───────┼───────┼─────┼──────┤│62│10月13日│CF00000000│同上│2,700元│同上│├──┼────┼───────┼───────┼─────┼──────┤│63│未填│CF00000000│同上│5,000元│同上│├──┼────┼───────┼───────┼─────┼──────┤│64│10月14日│CF00000000│同上│2,700元│同上│├──┼────┼───────┼───────┼─────┼──────┤│65│10月14日│CF00000000│同上│3萬2,000│同上││││││元││├──┼────┼───────┼───────┼─────┼──────┤│66│10月15日│CF00000000│同上│1萬6,020│同上││││││元││├──┼────┼───────┼───────┼─────┼──────┤│67│10月16日│CF00000000│同上│4萬9,000│同上││││││元││├──┼────┼───────┼───────┼─────┼──────┤│68│10月17日│CF00000000│同上│5萬元│同上│├──┼────┼───────┼───────┼─────┼──────┤│69│10月18日│CF00000000│同上│5萬元│同上│├──┼────┼───────┼───────┼─────┼──────┤│70│10月19日│CF00000000│同上│3萬2,200│同上││││││元││├──┼────┼───────┼───────┼─────┼──────┤│71│10月20日│CF00000000│同上│4萬8,800│同上││││││元││├──┼────┼───────┼───────┼─────┼──────┤│72│10月21日│CF00000000│同上│2,500元│同上│├──┼────┼───────┼───────┼─────┼──────┤│73│10月22日│CF00000000│同上│3萬5,000│同上││││││元││├──┼────┼───────┼───────┼─────┼──────┤│74│10月24日│CF00000000│同上│1萬6,600│同上││││││元││├──┼────┼───────┼───────┼─────┼──────┤│75│10月25日│CF00000000│同上│4萬元│同上│├──┼────┼───────┼───────┼─────┼──────┤│76│10月27日│CF00000000│同上│2,000元│同上│├──┼────┼───────┼───────┼─────┼──────┤│77│10月28日│CF00000000│同上│5萬5,000│同上││││││元││├──┼────┼───────┼───────┼─────┼──────┤│78│10月28日│CF00000000│同上│3萬2,000│同上││││││元││├──┼────┼───────┼───────┼─────┼──────┤│79│10月29日│CF00000000│同上│4萬9,900│同上││││││元││├──┼────┼───────┼───────┼─────┼──────┤│80│10月29日│CF00000000│同上│3萬5,000│同上││││││元││├──┼────┼───────┼───────┼─────┼──────┤│81│10月30日│CF00000000│同上│4萬9,800│同上││││││元││├──┼────┼───────┼───────┼─────┼──────┤│82│10月31日│CF00000000│同上│4萬9,900│同上││││││元││├──┼────┼───────┼───────┼─────┼──────┤│83│9月1日│CF00000000│同上│1,280元│同上│├──┼────┼───────┼───────┼─────┼──────┤│84│未填│CF00000000│同上│1,280元│同上│├──┼────┼───────┼───────┼─────┼──────┤│85│9月1日│CF00000000│同上│400元│同上│├──┼────┼───────┼───────┼─────┼──────┤│86│9月1日│CF00000000│同上│3,000元│同上│├──┼────┼───────┼───────┼─────┼──────┤│87│9月1日│CF00000000│同上│500元│同上│├──┼────┼───────┼───────┼─────┼──────┤│88│9月1日│CF00000000│同上│2,973元│同上│├──┼────┼───────┼───────┼─────┼──────┤│89│9月1日│CF00000000│同上│4,000元│同上│├──┼────┼───────┼───────┼─────┼──────┤│90│9月2日│CF00000000│同上│3,531元│同上│├──┼────┼───────┼───────┼─────┼──────┤│91│9月3日│CF00000000│同上│1萬600元│同上│├──┼────┼───────┼───────┼─────┼──────┤│92│9月3日│CF00000000│同上│1,600元│同上│├──┼────┼───────┼───────┼─────┼──────┤│93│9月4日│CF00000000│ 沈舜惠 │2,880元│同上│├──┼────┼───────┼───────┼─────┼──────┤│94│9月4日│CF00000000│未填│1萬2,800│同上││││││元││├──┼────┼───────┼───────┼─────┼──────┤│95│9月4日│CF00000000│同上│1萬7,800│同上││││││元││├──┼────┼───────┼───────┼─────┼──────┤│96│9月5日│CF00000000│同上│2萬2,600│同上││││││元││├──┼────┼───────┼───────┼─────┼──────┤│97│9月5日│CF00000000│同上│2,600元│同上│├──┼────┼───────┼───────┼─────┼──────┤│98│未填│CF00000000│同上│1萬1,600│同上││││││元││├──┼────┼───────┼───────┼─────┼──────┤│99│9月7日│CF00000000│同上│1萬7,800│同上││││││元││├──┼────┼───────┼───────┼─────┼──────┤│100│9月7日│CF00000000│同上│2萬2,800│同上││││││元││├──┼────┼───────┼───────┼─────┼──────┤│101│9月8日│CF00000000│同上│5萬元│同上│├──┼────┼───────┼───────┼─────┼──────┤│102│9月9日│CF00000000│同上│4萬9,000│同上││││││元││├──┼────┼───────┼───────┼─────┼──────┤│103│9月9日│CF00000000│同上│5萬2,000│同上││││││元││├──┼────┼───────┼───────┼─────┼──────┤│104│9月9日│CF00000000│同上│3,600元│同上│├──┼────┼───────┼───────┼─────┼──────┤│105│9月9日│CF00000000│同上│5,000元│同上│├──┼────┼───────┼───────┼─────┼──────┤│106│9月9日│CF00000000│同上│3,600元│同上│├──┼────┼───────┼───────┼─────┼──────┤│107│9月9日│CF00000000│同上│1,000元│同上│├──┼────┼───────┼───────┼─────┼──────┤│108│9月10日│CF00000000│同上│2,000元│同上│├──┼────┼───────┼───────┼─────┼──────┤│109│9月11日│CF00000000│同上│4萬8,000│同上││││││元││├──┼────┼───────┼───────┼─────┼──────┤│110│9月11日│CF00000000│同上│4萬8,000│同上││││││元││├──┼────┼───────┼───────┼─────┼──────┤│111│9月11日│CF00000000│同上│4萬9,000│同上││││││元││├──┼────┼───────┼───────┼─────┼──────┤│112│9月12日│CF00000000│同上│6,200元│同上│├──┼────┼───────┼───────┼─────┼──────┤│113│9月13日│CF00000000│同上│6,400元│同上│├──┼────┼───────┼───────┼─────┼──────┤│114│9月13日│CF00000000│同上│5,000元│同上│├──┼────┼───────┼───────┼─────┼──────┤│115│9月13日│CF00000000│同上│1萬6,600│同上││││││元││├──┼────┼───────┼───────┼─────┼──────┤│116│9月14日│CF00000000│同上│1萬6,740│同上││││││元││├──┼────┼───────┼───────┼─────┼──────┤│117│9月15日│CF00000000│同上│5萬元│同上│├──┼────┼───────┼───────┼─────┼──────┤│118│9月15日│CF00000000│同上│5萬元│同上│├──┼────┼───────┼───────┼─────┼──────┤│119│9月16日│CF00000000│同上│1萬6,740│同上││││││元││├──┼────┼───────┼───────┼─────┼──────┤│120│9月16日│CF00000000│同上│4萬9,900│同上││││││元││├──┼────┼───────┼───────┼─────┼──────┤│121│9月17日│CF00000000│同上│4萬8,500│同上││││││元││├──┼────┼───────┼───────┼─────┼──────┤│122│9月17日│CF00000000│同上│4萬9,000│同上││││││元││├──┼────┼───────┼───────┼─────┼──────┤│123│9月17日│CF00000000│同上│5萬元│同上│├──┼────┼───────┼───────┼─────┼──────┤│124│9月17日│CF00000000│同上│4萬9,000│同上││││││元││├──┼────┼───────┼───────┼─────┼──────┤│125│9月20日│CF00000000│同上│500元│同上│├──┼────┼───────┼───────┼─────┼──────┤│126│9月20日│CF00000000│同上│1萬7,800│同上││││││元││├──┼────┼───────┼───────┼─────┼──────┤│127│9月22日│CF00000000│同上│70元│同上│├──┼────┼───────┼───────┼─────┼──────┤│128│9月22日│CF00000000│同上│400元│同上│├──┼────┼───────┼───────┼─────┼──────┤│129│9月22日│CF00000000│同上│4萬元│同上│├──┼────┼───────┼───────┼─────┼──────┤│130│9月24日│CF00000000│同上│1萬6,740│同上││││││元││├──┼────┼───────┼───────┼─────┼──────┤│││││552萬8,96│││合計││││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