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7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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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戶籍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7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鵬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0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鵬共同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陳志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陳志鵬不服提起上訴,為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二號判決駁回而確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翌日出監。又為冒用他人身分、避免遭警拘捕,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初之某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五哥」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為冒用身分而變造國民身分證及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此一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在臺北市○○街某菜市場附近,將其照片二張交與「五哥」,並以新臺幣五萬五千元代價,請「五哥」透過不詳管道與方式,將原為 邵世銓 之國民身分證及 張家祺 之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換貼被告照片後予以變造,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及監理機關對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製發管理之正確性與邵世銓及張家祺之權益。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志鵬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他字第二八七號卷第五○、五一頁參照),且有變造後之「邵世銓國民身分證」、「張家祺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駕照種類為職業小型車),與被告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一份在卷可稽(前開他字卷第三四頁參照),足以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應予論處。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及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與「五哥」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變造前述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係以一行為觸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論處。被告有事實欄所述刑之執行紀錄,其於受有期徒刑執刑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無非躲避查緝,及其冒用之身分證數量、特種文書種類數量、產生之危險,尚未使用即遭查獲,犯後自白犯罪,態度尚可,然素行不佳等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扣案如附表所示變造後之「邵世銓國民身分證」、「張家祺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上被告照片各一紙,為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此經被告供明,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沒收標的及存在處│數量│沒收原因與依據│卷證出處│├──┼──────────┼──┼─────────┼────────┤│一│貼於變造之邵世銓國民│一紙│供犯罪所用之物(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身分證上之陳志鵬照片││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檢察署一百年度他│││一張││第二款)│字第二八七號卷第││││││五○頁參照│├──┼──────────┼──┼─────────┼────────┤│二│貼於變造之張家祺汽車│一紙│供犯罪所用之物(刑│同上│││駕駛執照上之陳志鵬照││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片一張││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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