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佰億紙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立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瑩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具狀人處補蓋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
二、經查瑩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 黃崧宸 ,故請提出瑩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更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三、請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起算日暨利率。(按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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