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9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書賢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7年度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書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書賢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10月24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聲請書誤載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10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應予更正)及本院於102年5月28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受刑人於101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0年度聲字29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及本院以
102年度聲字第6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於101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283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07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28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