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9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燕川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零柒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