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28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李坤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玖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坤政於2006年5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2月20日止累計150,189元正未給付,(其中92,278元為本金,57,91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坤政於2005年12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2月20日止累計311,539元正未給付,(其中191,413元為本金,120,12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坤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2月20日止累計23,245元正未給付,其中11,152元為消費款;12,09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828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坤政│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2278││2月21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李坤政│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91413││2月21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李坤政│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1152││2月21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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