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163號聲請人 王祥年 相對人祐祥晟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劉碧蓮 兼法定代理 邱福仁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祐祥晟貿易有限公司之記載,應增列法定代理人邱福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