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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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野猴子戶外體驗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明遠 被告 陳元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5年度易第1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陳元龍被訴因刑事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曉萍
法官廖晉賦法官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葉書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