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9號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與債務人鋅旺工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第三人 謝金言 於民國105年間是否仍於債務人公司任職,及每月薪資若干,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金額新臺幣46,181元,其中利息、執行費用及程序費用共計4,907元,何以得滾入原本加計計利息,亦或更正本件聲請金額。
三、請提出債務人鋅旺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謝蕙霙 住彰化縣○○市○○里○○路○段○○○○○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