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原告良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純如 被告 魏長雄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訴字第456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鮑慧忠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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