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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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韋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淑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所謂一定數量係指其請求之數額無可增減者而言,然慰撫金核給之標準,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其數量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尚不具「一定」性,是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50萬元之慰撫金部分,依上開說明,於法未合,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