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被告丁○○
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訴字第3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後改分為99年度交簡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丁○○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蕭一弘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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