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1號原告 徐美香 被告 文聖茂 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107年度審交易字第4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文聖茂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462號),因兩造於刑事案件審理中,業於民國107年7月5日經高雄市新興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其後再經原告具狀撤回刑事告訴,已由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毋須繳交裁判費,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