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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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訴人 張彩琴
張國潤 周 張英美 張碧霞 張國和 張國榮 張國舜 張美玉 張美麗 張晉華 張靖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國耀 間因本院民國105年度重訴字第73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97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
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