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9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08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魏正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魏正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債權人提出之消費繳款明細表未列載本件信用卡消費款債務為本金新台幣(下同)31,138元,請求總金額35,210元,應重新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