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7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7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778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許家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5年11月13日因合併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許家發於94年8月5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下同)970,000元,約定若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
(三)詎債務人於101年8月5日債務到期迄未清償,計欠貸款本金92,984元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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