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三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三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F0~T48┌──────────────────────────────────────────────────┐│股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三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五││壹│貳││└─┴───────────────┴──────────────┴────┴───┴────┴───┘